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含义】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区实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组织领导和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将餐厨废弃物治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食品药品)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依法投放、交付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引导用餐人员适度点餐、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和处置
第八条【特许经营】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活动。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外,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还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
第十条【收运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约定收运时间、频次等,并于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协议约定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
(四)确保运输专用车辆的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持设施、设备持续稳定运行;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七)及时公开餐厨废弃物处置信息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每日所接收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收运、处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于每月5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情况。
(九)制定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十)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转交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十一)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义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收运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频次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收运。
(二)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非餐厨废弃物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使用的专用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排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中。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登记台帐,记录每日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等有关情况,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联单管理】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联单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在交付餐厨废弃物时对其种类、数量相互签字确认。具体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食品药品)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推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收运企业签订、执行收运协议,统一制作餐厨废弃物交运联单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登记台账。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监管】 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使用此类油脂加工制作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利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通报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利用餐厨废弃物制售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专项补贴经费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批准停业歇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落实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和启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牡丹江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牡丹江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应急预案。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牡丹江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单位临时接管。
因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法收运处置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收运处置企业的法律责任】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协议约定无偿提供专用收集容器,未按协议约定时间、频次收运餐厨废弃物,或者未保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建立、记录、保存和报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转交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其他企业、个人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称重计量数据造假,骗取收运、处置补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建立、记录和保存餐厨废弃物登记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将非餐厨废弃物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或者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用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由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